时间:2017-02-06 11:01 阅读量:5
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王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的规模也不断地在扩大,一些“高、大、精、深”的工程及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涌现,我们的建设工程监督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困难。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转换思路,更新观念,围绕国家、地方的有关建管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导向,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为依据,继续创新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加大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力度,规范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行为,切实可行地实施一些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举措,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稳步持续提升。
一、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这里就明确了质量监督工作是一种委托执法的工作。同时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也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5号部令”)正式施行。5号部令从监督机构定位、监督工作内容、监督工作程序到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等方面,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作了比较系统、科学的规定,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概括起来即是要求监督机构从五方面“行为、材料、执法、实体、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一)、质量行为的监督内容及情况问题
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参建各方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内容主要为:建设单位: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情况、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施工前办理施工许可情况、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及出现重大变更后施工图重新进行审查的情况;勘察设计单位为:勘察资质情况、设计资质情况、参加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节能分部(设计单位)工程及有关主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的情况、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施工单位质量行为内容有:单位资质情况,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情况、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到位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工程技术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等;监理单位:单位资质情况、总监理工程师资质及项目部人员到位情况、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预验收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超越认定的审查范围、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等等。从以上内容不难看出行为的监督包揽种种,从近几年的实际监督中及在住建部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两年整治行动中经常出现的有: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不在岗,特别是一些特级、甲级施工单位跨省区施工时常常出现中标的项目经理为一个人,施工现场再另外任命一名执行经理对整个项目进行管理,具有项目经理的权限。《法人授权书》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中的人员与实际在现场履行项目经理职权的人员不相符合。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不能有效地实施质量管理;2、监理单位监理项目部人员配备不全,突出表现为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岗,随意任命一名人员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配备不足,甚至有些监理项目部人员就是由退休老建筑工人及刚刚毕业的学生组成,对于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现行规范、标准不甚了解掌握,造成监理单位形同虚设,不能切实履行监理职能。3、工程中标单位实际为工程承包人,前期报建手续中有工作业绩的管理人员在实际施工工程中不到岗。4、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项目中政府投资工程居多,这类工程为追求进度,往往是先开工建设后补办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难以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有效的处罚。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手段不足,违法违规成本低。6、预拌混凝土等企业质量自控体系把关不严,且与其它行业部门存在交叉管理。
(二)、实体质量的监督内容及情况
在监督执法检查时,应以质量行为为主线,因为抓好质量行为是管好工程质量的基础,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是人,是人管物,而不是物管人,在项目施工管理中,工程质量的因素有施工人员的行为、工程材料的质量、施工机具的质量、施工方法、施工环境,但其它影响质量的因素都是要靠人、靠质量行为来达到目的。住建部两年质量行动中重点打击的违法分包、违法转包的行为,就是看到了质量行为的不规范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给后期使用带来安全隐患,不得不进行全面返工,使国家财产遭到严重损失。所以良好的施工管理质量行为可以提高施工效率,保证施工质量,对项目管理有着积极作用。
现代建筑的各个专业划分非常细致,一个建筑工程涵盖了诸多专业,目前土建、电气、暖通、给排水、智能化、市政等等都在监督范围之内,就建筑工程统一标准规定一个建筑工程就含有十大分部工程,由于质量监督部门的编制所限,人员是非常有限,一个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本身能力所限,不可能精通很多专业,所以想凭借1-2名监督人员对一个工程所有的工程实体进行检查并能够非常专业的地发现工程实体中存在的问题根本不现实。
三、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措施
1、采取“差异化”监管的方式
随着银川市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工程建设事业蓬勃发展,施工技术难度不断增加,根据我站数据统计:
2012年共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974项,建筑面积7955844.2㎡,工程造价1087882.3万元;
2013年共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1321项,建筑面积10005444.07㎡,工程造价1466214.77万元;
2014年共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1813项,建筑面积15986094.58㎡,工程造价2418407.57万元;
2015年共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1934项,建筑面积12812483.2㎡,工程造价2457964.34万元;
2016年,共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1039项,建筑面积7959206.85㎡,工程造价1327494.01万元。
从这些数据联系到我站一线监督人员实际数量,反映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人员数量由于编制、资金等条件的限制,导致建设工程规模与监督执法力量不相适应。传统的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以定点监督为主的监督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制约了监督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和监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鉴于传统的监督方式存在的问题和缺陷,5号部令明确规定了工程质量监督的抽查监督方式。就是对不同质量保证能力的企业、不同复杂程度的工程,实施不同力度、不同内容、不同频次的监督执法检查。采用这种监管方法,就是让那些能认真履行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具有自我管理能力、自我约束能力的企业,在其良好的业绩和信誉的约束下自我促进、自我发展,步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而对那些不认真履行质量责任,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程实体质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和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通过加大监督抽查频次和对违规行为查处、通报,迫使企业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使建设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的保障。(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