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2-01 17:29 阅读量:5
范燕燕
1992年,银川市制定出台了《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对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直管公房管理工作中涉及到的权属登记、征收拆迁、使用权变更、房屋出售等新的问题和矛盾凸显,直管公房退出渠道不畅,政府承担的维护维修费用负担逐年增加。加之原办法出台至今已有20多年,部分条款已不适用于现有管理现状。例如,原办法中第十条规定,“住房保证金是城市住房基金。在给拆迁户和其他用户安置新建楼房时,房管部门应按规定收取住房保证金”。目前在房屋安置时已不再收取住房保证金。鉴于此,重新制定直管公房管理规章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为此,2015年底,由亚洲博彩平台主导修订完善的《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12月26日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印发,将于2016年2月1起正式施行。原《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此次新修订出台的《办法》,主要对直管公房的权属登记、使用权变更、租赁、使用、征收、修缮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直管公房退出补偿机制,增加了盘活国有资产的条款,加大了对直管公房使用人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而维护直管公房的正常使用秩序和国有资产安全。
规范直管公房权属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为了明晰国有房屋产权,使直管公房产权管理工作规范化,新《办法》对直管公房权属登记、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灭失或接管直管公房时履行的接管验收手续等做了详细规定。新办法规定,“直管公房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直管公房所有权进行登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接管直管公房时,应当按照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审核房屋产权及相关技术资料,办理接管验收手续。未办理接管验收手续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另外,随着城市更新改造进程的推进,部分旧有直管公房列入征收拆迁范围,新办法对直管公房征收程序进行了明确,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直管公房依法列入征收范围的,征收人应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实施”。
明确了直管公房使用权变更条件
由于直管公房为计划经济时期住房福利分配体制下的产物,房屋性质具有特殊性,随着承租家庭条件改善,需要将使用权变更给家庭其他成员,新《办法》明确了拟承租人承租直管公房需具备的条件,即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明确了夫妻间死亡或离异的、直系亲属间死亡或直系亲属间自愿转让的、同胞兄弟姐妹间自愿转让的等四种可给予变更使用权的类型,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使用权变更工作,避免因使用权变更引发矛盾和纠纷。同时,明确规定了拟承租人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或参加过房改的等七种不得变更直管公房使用权的情形。
完善退出机制,对自愿放弃直管公房使用权给予补偿
新《办法》中对承租人自愿放弃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补偿规定是修订完善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通过对放弃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补偿,鼓励那些既不能房改也不能变更使用权的承租人放弃直管公房使用权,完善直管公房退出机制,逐步消化直管公房的存量。同时,将退出的直管公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补充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由于不在出售范围的旧有直管公房均处于城市中心区域,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后,既减少了旧城更新改造中易出现的征收补偿矛盾,又解决了当前保障性住房房源较为偏远的现实问题,也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自愿放弃直管公房使用权的,给予承租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不再安排其他住房,且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补偿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房屋收回后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
增加了直管公房出售渠道 满足群众购房迫切需求
自1996年以来,我市直管公房房改出售始终坚持“积极销售、适度保留”的出售原则,兼顾了房改需要、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2010年7月,我市再次启动直管公房房改工作,划定了位于东至清和街、西至唐徕渠、南至长城路、北至北京路范围以外的直管公房,和位于东至清和街、西至唐徕渠、南至长城路、北至北京路范围以内200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直管公房在可售范围。在以上可售范围内,目前仍有2千余套直管公房除因部分家庭经济条件制约不愿意参加房改外,大部分家庭因不符合房改条件无法购买。新《办法》规定,“在房改出售范围内的直管公房,不符合房改条件的承租人自愿购买直管公房的,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价格购买”,增加了直管公房除房改出售以外的另一出售渠道,也将更大程度地满足直管公房承租家庭购买公房的需要。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办法中关于承租人违反规定的处罚金额已经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新《办法》较原办法在罚款金额和手段上都有了明显提升和改变。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承租人擅自拆改墙体,对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结构的等六种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行为,新《办法》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新《办法》增加了对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办理直管公房房改和使用权变更的处罚,除撤销审批决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外,在承租人参加直管公房置换和房改等方面作了限制。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撤销使用权变更决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予受理房屋置换或房改”。第三十三条规定,“房改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办理直管公房房改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撤销房改审批决定,终止出售协议,退回原购房款,5年内不予受理房改申请,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房改购买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注销所有权登记”。
新《办法》的制定出台,将更加有利于我市直管公房管理,更大程度地发挥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让直管公房承租家庭更多地享受到住房制度改革带来的优惠。 (作者单位: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 )